張掖七彩丹霞保護條例
(2022年5月16日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七彩丹霞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實現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進行保護管理、科學研究、教學實踐、商貿服務、旅游和建設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七彩丹霞,是指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劃內的彩色丘陵,其保護范圍以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設置的界標為界,位于東經99°59′30″-100°7′45″,北緯38°54′00″-38°58′40″,總面積54.797平方公里。
第四條 七彩丹霞保護管理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臨澤縣人民政府、肅南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七彩丹霞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門主管七彩丹霞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對七彩丹霞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并統籌協調綜合執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氣象、應急、文旅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七彩丹霞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負責七彩丹霞的日常保護和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的各項活動;
(三)加強監測、維護,防止七彩丹霞被破壞和污染;
(四)開展七彩丹霞保護的宣傳、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破壞七彩丹霞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臨澤縣人民政府、肅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七彩丹霞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門會同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編制七彩丹霞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七彩丹霞保護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合理劃定功能分區,實行差別化保護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臨澤縣人民政府、肅南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氣象、應急、文旅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專項規劃。
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或者修改專項規劃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七彩丹霞保護管理專項規劃,設置統一的碑石、界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變更碑石、界標。
第十二條 在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石、取土、探礦、開礦、放牧、砍伐等;
(二)修建與七彩丹霞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三)踩踏、攀爬、涂污、刻劃、種植等對七彩丹霞有損害的活動;
(四)擅自采集標本和化石。
第十三條 在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審核。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
(一)科研、教學及旅游活動;
(二)影視作品拍攝;
(三)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四)舉辦游樂、體育等活動;
(五)影響七彩丹霞景觀的活動。
經批準從事科研、教學及旅游活動的,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應當向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提交副本存檔。
活動承辦單位應當保護活動場地及周圍的資源和環境,活動結束后,負責及時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氣象、應急、文旅等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大型展覽、觀光游覽等活動的安全管理,落實應急救護措施,保障游客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臨澤縣人民政府、肅南縣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因保護七彩丹霞受到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質量監測和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嚴格保護七彩丹霞的自然生態環境。
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的環境質量狀況。
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應當推廣使用環保型交通工具及清潔能源。
第十七條 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平臺、電子圍欄、無人機等先進信息技術,實現七彩丹霞的智能化、信息化、精細化保護管理。
張掖國家地質公園管理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旅游安排以及服務質量的要求,實時監測游客數量,確定旅游接待承載能力,實行游客容量控制。
第十八條 實行七彩丹霞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資源有償使用費優先用于七彩丹霞的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 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七彩丹霞保護管理專項規劃,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經批準建設的項目,其風格、形式、布局、高度、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項目施工應當防止對地質遺跡、生態環境和人文景觀造成污染、破壞。竣工后,施工方應當及時恢復周圍環境原貌。
第二十條 對已建成并可能對七彩丹霞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外遷。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碑石、界標的;
(二)擅自在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從事科研、教學及旅游活動的;
(三)經批準在七彩丹霞保護范圍內從事科研活動,但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七彩丹霞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七彩丹霞造成損失的,由市人民政府、臨澤縣人民政府、肅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造成保護范圍內七彩丹霞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七彩丹霞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