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的決定》已由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5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7日
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的決定
(2024年5月7日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中共張掖市委關于加強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的意見》,充分發揮我市地方性法規在推進市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加強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和法律授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均負有維護地方性法規尊嚴、保證地方性法規實施的職責,要切實增強遵守和實施地方性法規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為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實施,要始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和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納入監察、列入普法、有效監督,確保全面貫徹、有效執行。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擔負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的主體責任,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要求,督促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全面貫徹落實。應當將地方性法規執行情況納入政府執法督促檢查內容,強化行政問責,督促整改落實。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并依法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法規施行后制定配套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時更新部門權責清單,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審判機關在處理有關民事、行政案件時,應當彰顯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的細化補充作用,主動適用地方性法規解決相關糾紛。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民事和行政檢察、公益訴訟等法律監督作用,推動地方性法規在司法實踐中有效運用,自覺維護法制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五、各級人大要加強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的監督和指導,適時聽取和審議法規主要實施部門、單位的工作情況報告,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審議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跟蹤督辦,督促同級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限期解決。堅持完善立法后評估機制,制定實施滿兩年的法規適時進行立法后評估,客觀評判綜合效益,強化法規實施效果。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納入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和法治建設考評細則,加強執法考評和考評成果運用,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覺履行法定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七、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加強對負責推進實施地方性法規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的監督檢查。對貫徹實施地方性法規中存在的職務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置。
八、各級人大要大力宣傳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行政機關要將地方性法規學習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規劃、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度,把宣傳地方性法規貫穿于執法全過程。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要堅持以案釋法,在司法實踐中推動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要鼓勵廣大公民、各類媒體參與監督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實施,依法對地方性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切實營造全社會貫徹實施地方性法規的良好氛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