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審議。為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廣泛聽取民意、匯集民智,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對兩部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8月8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張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電話:0936-829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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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張掖市甘州區南環路679號張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734000
附件: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和《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張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7月8日
附件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關于《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
修改情況的報告
——2024年7月5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2024年5月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突出了地下水的嚴格管控、剛性約束等內容,遵循了上位法精神,但突出問題導向設置條款還不夠精準、制度設計還不夠嚴謹、體現張掖特色還不夠精細,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由常委會法工委主導、法規起草組參與,直面問題,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對接市委工作部署和中央環保督察問題整改情況,通過學習考察、基層調研不斷深化認識、梳理思路,多渠道、多層面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反復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由條例草案的六十條縮減為三十三條。現將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立法目的和體例結構。在條例草案基礎上開宗明義提出立法目的,即“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奔确稀吧鷳B文明建設”的地方立法權限,又契合張掖發展實際。圍繞立法目的,以解決問題為導向,著重解決當前全市地下水資源緊缺條件下如何保護利用、如何從源頭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區如何系統治理等問題,對條例草案章節和條款進行了整合和完善,體例結構整體調整為總則、規劃與利用、節約與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五章。
二、關于總則的修改。工作原則修改為“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厲行節約、高效利用、系統治理”(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突出條例的針對性。同時與國家對水資源管理最新要求對標對表,將“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修改為“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
三、關于第二章的修改。科學規范保護優先與高效利用的關系,解決地下水資源緊缺條件下如何保護利用的問題。既遵循上位法規定,又從實際出發,對群眾普遍關心的行業用水設定了條件,從取水許可、農業、工業、服務業、生活、市政用水、抗旱應急取水等方面,對地下水利用作出修改和完善。同時,針對水價調節供需作用,對建立地下水水價調節機制作出修改。
四、關于第三章的修改。突出厲行節約和系統治理的原則,著重解決從源頭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區系統治理等問題,從源頭管控、計量設施、機井動態管理、地下水源熱泵管理和地下水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執法監督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同時,對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機井封停、園林綠化等問題積極回應,作出原則性規定。
五、關于第四章的修改。對應條例草案所規范的主要事項,對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法律責任相關條款內容做了必要修改和完善。
六、關于地方特色的體現。精心總結提煉我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和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整改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法規形式予以固化。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建立健全定額管理、配水到戶、輪次控制等機制,優先保證承包土地灌溉用水。”第十九條,立足于加強地下水精細化管理,對上位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市實際工作中開展制度機制創新的內容作出相應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度保留部分機井作為應急供水備用水源和水位觀測井使用?!钡诙鍡l規定,“通過水源置換減量、節水改造降量、關井限采壓量、優化結構調量、精細化管理控量等措施壓減取用地下水?!?/p>
七、關于其他修改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節約用水條例》等專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重復規定,如:地下水調查、污染防治、節約用水、監督管理等內容不再細化規定。
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
(草案二次審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利用
第三章 節約與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規劃、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 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厲行節約、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目標責任考核,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水管理和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社會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地下水的義務,有權對損害、污染和違法開發利用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地下水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扎實有效的地下水利用、節約、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地下水科學管理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規劃與利用
第七條【規劃編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依法履行征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規劃銜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市政、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園區規劃等,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與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分區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資源稟賦、開發利用強度、超采程度等情況,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嚴格控制區、重點管控區、一般管控區,實行分區管理、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分區管控措施。
第十條【取用水計劃】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位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分配農業、工業和生態用水。
第十一條【取水許可】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嚴格按照許可事項取水用水。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二條【農業用水】 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建立健全定額管理、配水到戶、輪次控制等機制,優先保證承包土地灌溉用水。
第十三條【工業用水】 工業生產使用地下水的,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
第十四條【服務業用水】 服務業使用地下水的,應當推廣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洗浴、洗車、洗滌、制水、賓館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嚴格按照用水定額和計劃指標用水。
第十五條【生活用水】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健全節約用水制度,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加強用水設施管理和維護,杜絕“跑冒滴漏”和“長流水”“水白流”現象。
城鄉居民應當強化節水意識,踐行節約用水行為規范,養成節約用水方式和習慣。
第十六條【市政用水】 園林綠化、道路清灑、消防、建筑施工等取用地下水的,逐步將地下水置換為其他水源。
第十七條【抗旱應急取水】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時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業抗旱確需應急取水的,市、縣(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打井取水。旱情解除后,應當及時停止取水。
第十八條【水價調節】 市、縣(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下水水價調節機制,農業實行差異化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高耗水工業和特種用水服務業推行超定額高額累進加價,對認定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超定額用水提高加價幅度,城鎮居民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
第十九條【管理創新】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足地下水精細化管理,總結經驗,探索機制,穩步推進地下水用水預算管理、水權改革和智慧水務建設,促進地下水資源優化配置。
第三章 節約與保護
第二十條【源頭管控】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機井建設中應當充分考慮地下水資源保護和承載能力,合理確定機井井點布局、取水層位和年度可采量,控制超量開采。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井及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機井管理檔案以及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計量設施】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用水達到規模以上的機井實施在線監控。
機井取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換計量設施。
第二十二條【機井動態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或者通過替代水源已經解決供水需求的區域,不得新建機井。已有機井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因地制宜制定機井封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度保留部分機井作為應急備用水源和水位觀測井使用。
不具備利用中水、地表水澆灌條件的區域,園林綠化等市政用水使用自備水源井應當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對水質有特殊要求、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無法滿足生產工藝需要,確需打井取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地下水源熱泵機井管理】 已建的地下水源熱泵取水井、回水井應當及時更新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實行同一含水層等量取水和回灌。城市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地下水源熱泵機井,逐步關停退出。禁止新打地下水源熱泵機井。
第二十四條【治理方案編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治理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前提下,通過水源置換減量、節水改造降量、關井限采壓量、優化結構調量、精細化管理控量等措施壓減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區內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量,逐步削減超采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流、湖泊、泉域、濕地的生態保護,涵養地下水水源。地下水超采區可以利用溝渠塘壩等集水工程積蓄地表水,回灌滲漏補給地下水,逐步實現采補平衡。
第二十六條【污染防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規范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排放,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及時公布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執法監督】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地下水保護利用、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未按取水許可規定取用地下水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井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運行不正常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機井封停計劃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封井或回填,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責任追究】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審議。為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廣泛聽取民意、匯集民智,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對兩部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8月8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張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電話:0936-829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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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張掖市甘州區南環路679號張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734000
附件: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和《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張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7月8日
附件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關于《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
修改情況的報告
——2024年7月5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2024年5月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突出了地下水的嚴格管控、剛性約束等內容,遵循了上位法精神,但突出問題導向設置條款還不夠精準、制度設計還不夠嚴謹、體現張掖特色還不夠精細,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由常委會法工委主導、法規起草組參與,直面問題,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對接市委工作部署和中央環保督察問題整改情況,通過學習考察、基層調研不斷深化認識、梳理思路,多渠道、多層面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反復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由條例草案的六十條縮減為三十三條?,F將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立法目的和體例結構。在條例草案基礎上開宗明義提出立法目的,即“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既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地方立法權限,又契合張掖發展實際。圍繞立法目的,以解決問題為導向,著重解決當前全市地下水資源緊缺條件下如何保護利用、如何從源頭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區如何系統治理等問題,對條例草案章節和條款進行了整合和完善,體例結構整體調整為總則、規劃與利用、節約與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五章。
二、關于總則的修改。工作原則修改為“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厲行節約、高效利用、系統治理”(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突出條例的針對性。同時與國家對水資源管理最新要求對標對表,將“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修改為“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
三、關于第二章的修改。科學規范保護優先與高效利用的關系,解決地下水資源緊缺條件下如何保護利用的問題。既遵循上位法規定,又從實際出發,對群眾普遍關心的行業用水設定了條件,從取水許可、農業、工業、服務業、生活、市政用水、抗旱應急取水等方面,對地下水利用作出修改和完善。同時,針對水價調節供需作用,對建立地下水水價調節機制作出修改。
四、關于第三章的修改。突出厲行節約和系統治理的原則,著重解決從源頭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區系統治理等問題,從源頭管控、計量設施、機井動態管理、地下水源熱泵管理和地下水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執法監督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同時,對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機井封停、園林綠化等問題積極回應,作出原則性規定。
五、關于第四章的修改。對應條例草案所規范的主要事項,對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法律責任相關條款內容做了必要修改和完善。
六、關于地方特色的體現。精心總結提煉我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和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整改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法規形式予以固化。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建立健全定額管理、配水到戶、輪次控制等機制,優先保證承包土地灌溉用水。”第十九條,立足于加強地下水精細化管理,對上位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市實際工作中開展制度機制創新的內容作出相應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度保留部分機井作為應急供水備用水源和水位觀測井使用?!钡诙鍡l規定,“通過水源置換減量、節水改造降量、關井限采壓量、優化結構調量、精細化管理控量等措施壓減取用地下水?!?/p>
七、關于其他修改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節約用水條例》等專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重復規定,如:地下水調查、污染防治、節約用水、監督管理等內容不再細化規定。
張掖市地下水管理條例
(草案二次審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利用
第三章 節約與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規劃、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 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厲行節約、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目標責任考核,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水管理和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社會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地下水的義務,有權對損害、污染和違法開發利用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地下水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扎實有效的地下水利用、節約、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地下水科學管理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規劃與利用
第七條【規劃編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依法履行征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規劃銜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市政、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園區規劃等,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與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分區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資源稟賦、開發利用強度、超采程度等情況,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嚴格控制區、重點管控區、一般管控區,實行分區管理、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分區管控措施。
第十條【取用水計劃】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位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分配農業、工業和生態用水。
第十一條【取水許可】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嚴格按照許可事項取水用水。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二條【農業用水】 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建立健全定額管理、配水到戶、輪次控制等機制,優先保證承包土地灌溉用水。
第十三條【工業用水】 工業生產使用地下水的,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
第十四條【服務業用水】 服務業使用地下水的,應當推廣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洗浴、洗車、洗滌、制水、賓館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嚴格按照用水定額和計劃指標用水。
第十五條【生活用水】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健全節約用水制度,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加強用水設施管理和維護,杜絕“跑冒滴漏”和“長流水”“水白流”現象。
城鄉居民應當強化節水意識,踐行節約用水行為規范,養成節約用水方式和習慣。
第十六條【市政用水】 園林綠化、道路清灑、消防、建筑施工等取用地下水的,逐步將地下水置換為其他水源。
第十七條【抗旱應急取水】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時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業抗旱確需應急取水的,市、縣(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打井取水。旱情解除后,應當及時停止取水。
第十八條【水價調節】 市、縣(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下水水價調節機制,農業實行差異化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高耗水工業和特種用水服務業推行超定額高額累進加價,對認定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超定額用水提高加價幅度,城鎮居民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
第十九條【管理創新】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足地下水精細化管理,總結經驗,探索機制,穩步推進地下水用水預算管理、水權改革和智慧水務建設,促進地下水資源優化配置。
第三章 節約與保護
第二十條【源頭管控】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機井建設中應當充分考慮地下水資源保護和承載能力,合理確定機井井點布局、取水層位和年度可采量,控制超量開采。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井及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機井管理檔案以及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計量設施】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用水達到規模以上的機井實施在線監控。
機井取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換計量設施。
第二十二條【機井動態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或者通過替代水源已經解決供水需求的區域,不得新建機井。已有機井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因地制宜制定機井封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度保留部分機井作為應急備用水源和水位觀測井使用。
不具備利用中水、地表水澆灌條件的區域,園林綠化等市政用水使用自備水源井應當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對水質有特殊要求、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無法滿足生產工藝需要,確需打井取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地下水源熱泵機井管理】 已建的地下水源熱泵取水井、回水井應當及時更新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實行同一含水層等量取水和回灌。城市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地下水源熱泵機井,逐步關停退出。禁止新打地下水源熱泵機井。
第二十四條【治理方案編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治理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前提下,通過水源置換減量、節水改造降量、關井限采壓量、優化結構調量、精細化管理控量等措施壓減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區內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量,逐步削減超采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流、湖泊、泉域、濕地的生態保護,涵養地下水水源。地下水超采區可以利用溝渠塘壩等集水工程積蓄地表水,回灌滲漏補給地下水,逐步實現采補平衡。
第二十六條【污染防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規范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排放,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及時公布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執法監督】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地下水保護利用、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未按取水許可規定取用地下水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井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運行不正常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機井封停計劃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封井或回填,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責任追究】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