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解決了許多人的燃眉之急,但如果不依法依規使用,“便利”也可能變成“牢籠”,構成刑事犯罪,追悔莫及。
案情回放
2022年6月,被告人趙某在銀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從2022年10月份開始,趙某經濟出現問題,其名下房產、汽車等資產也用于抵債,趙某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多次透支信用卡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和還債。截止2023年6月案發,被告人趙某透支信用卡本金58543.67元,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有效催收,仍一直逾期未還款。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主動向銀行償還全部透支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申領信用卡后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考慮趙某主動向銀行償還透支款項并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趙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檢察官普法
什么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所謂“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犯罪行為。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認定:
1.關于“非法占有目的”。一般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
2.關于“有效催收”。根據發卡銀行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3.關于犯罪數額。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4.關于“惡意透支的數額”。是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持卡人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官普法
惡意透支信用卡怎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
1.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罰相同。
3.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罰相同。
4.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檢察官提醒
惡意透支信用卡是違法行為,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我們應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量力而行、理性消費、及時還款,避免陷入“以卡養卡”“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防止因惡意透支信用卡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檢宣)